(2016)鲁028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金志发与青岛基佳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金志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基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书丹,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志发与被执行人青岛基佳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胶劳人仲案子(2015)第12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被执行人交来的案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青岛基佳工贸有限公司剩余案款的执行,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子(2015)第129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