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与劳王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劳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表人:陈俊光,局长。被执行人:劳王泉。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与劳王泉土地非诉执行一案,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合国土罚字(2014)康TD-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劳王泉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9627.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41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其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合国土罚字(2014)康TD-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海审判员 罗 伍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