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蔡井峰与秦美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井峰,秦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蔡井峰。被执行人秦美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井峰与被执行人秦美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蔡井峰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美玲给付欠款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