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庚善与臧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庚善,臧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孙庚善,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臧远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庚善与被执行人臧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