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字第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丰联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友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丰联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友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丰联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友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丰联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友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调解书本��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