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刘伟、刘晓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刘伟,刘晓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604号原告张金凤,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刘晓东,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先放去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A号。负责人宋东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红玉,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刘伟、刘晓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凤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保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