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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段孝妮与胡苗苗、胡朝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孝妮,胡苗苗,胡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段孝妮,女,汉族,1981年2月17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胡苗苗,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胡朝鹏,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孝妮与被执行人胡苗苗、胡朝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段孝妮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58号/(2016)鲁0212执5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