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万义与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义,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万义。被执行人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伟。万义申请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万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