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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万义与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义,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万义。被执行人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伟。万义申请昌黎县安山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万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