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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二堡镇北斗星砖厂与被执行人李国权、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二堡镇北斗星砖厂,李国权,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二堡镇北斗星砖厂,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赵宏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国权,男,汉族,其他不详。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其他不详。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二堡镇北斗星砖厂与被执行人李国权、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履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会  福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晓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