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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更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黎锐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锐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619号罪犯黎锐进。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黎锐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三终字第0053号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3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黎锐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该犯系涉毒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黎锐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及履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黎锐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黎锐进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