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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新。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