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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709吕照红与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照红,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吕照红,男,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委托代理人曹丽俊,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泽明,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怀德中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照红与被执行人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吕照红与被告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二、被告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吕照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04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三、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现下落不明、房产另案处理中,本案暂不便处理、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小燕执行员  钱金华执行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