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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XX与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民初209号原告:XX,女。委托代理人:白文,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原告XX与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晓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建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了《茶坊雅苑房屋认购合约(合约编号:CFYYA048)》,合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富县茶坊雅苑小区第4幢3单元3层302室单元房一套,总价为346540元。原告已按合约约定交纳购房款146540元,剩余购房款约定被告给原告办理按揭,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约,但被告至今未建成房屋,因被告违约,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现诉请,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茶坊雅苑房屋认购合约(合约编号:CFYYA048)》为无效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6540元,并自2012年7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已付购房款146540元的利息损失;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原告XX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茶坊雅苑房屋认购合约(合约编号:CFYYA048)》1份、收款收据2张,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截止2012年7月10日原告共向被告缴纳购房款146540元。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未进行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茶坊雅苑房屋认购合约》1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特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2张真实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了《茶坊雅苑房屋认购合约(合约编号:CFYYA048)》,就合约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交付期限等进行了约定。该合约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须30日内签订西安市富县县房管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截至2012年7月10日,原告XX按约定向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了购房款146540元,现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明,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茶坊雅苑房屋认购合约(合约编号:CFYYA048)》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约签订时诉争房屋尚未建成,故该合约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约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146540元应返还原告。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原告签订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合同,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被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知情,对合同的无效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诉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已付购房款146540元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应酌情按原被告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与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茶坊雅苑房屋认购合约(合约编号:CFYYA048)》无效;二、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XX已付购房款14654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XX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利息损失的80%,剩余利息损失由原告XX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XX负担323元,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延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loz1loz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loz2loz商品房基本状况;loz3loz商品房销售方式;loz4loz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loz5loz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loz6loz装饰、设备标准承诺;loz7loz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loz8loz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loz9loz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loz10loz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loz11loz解决争议的方法;loz12loz违约责任;loz13loz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