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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张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878号原告:陈小军。被告:张钧。原告陈小军与被告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钧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6日,被告张钧向原告陈小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6月6日归还,原告当场预扣利息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军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军负担25元,被告张钧负担1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