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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广庆与陈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庆,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第一作业站职工。被 执 行 人:陈龙海,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第六作业站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广庆与陈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执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