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广庆与陈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庆,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第一作业站职工。被 执 行 人:陈龙海,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第六作业站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广庆与陈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执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