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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坤能、刘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坤能,刘佳,告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90号申请人杨坤能,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刘佳,女,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告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县燃料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坤能、申请人刘佳与被申请人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杨坤能、申请人刘佳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坤能、申请人刘佳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