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俊义诉被告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俊义,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393号原告康俊义,男。被告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人王久明,系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俊义诉被告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俊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俊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俊义负担。审 判 长 白 敏代理审判员 张成金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亢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