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特80号申请人:李侠。申请人:屈王盛。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侠和申请人屈王盛之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放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侠和申请人屈王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经临海市行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屈王盛于2016年6月26日前赔偿给申请人李侠经济损失计4250元;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有关本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权利义务即告终结,无其它争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彭齐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