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冯秀丽,余瑞珍,谭凤梅,余瑞强与张永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丽,余瑞珍,余瑞强,谭凤梅,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冯秀丽,女。申请执行人余瑞珍,女。申请执行人余瑞强,男。申请执行人谭凤梅,女。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建明,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小剑,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永生,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秀丽、余瑞珍、余瑞强、谭凤梅与被执行人张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永生应赔偿444938元给申请执行人冯秀丽、余瑞珍、余瑞强、谭凤梅。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496元。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永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仲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