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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留成与李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成,李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民初1089号原告张留成,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涛,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留成诉被告李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留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留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留成诉称,2014年3月张留成与李涛一起在郑州承包外粉工程,工程完工后,每次都是李涛要求单独出面结算工程款,工程款本应该两个人共同所有,但李涛每次都不把张留成应得的款项付清,共下欠工程款19580元,多次向李涛要钱却一直不给,李涛于2015年2月26日给张留成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580元。被告李涛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张留成与被告李涛一起在郑州承包外粉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涛单独出面结算工程款,工程款本应该两个人共同所有,但被告李涛每次都不把原告张留成应得的款项付清,共下欠工程款19580元,被告李涛于2015年2月26日给原告张留成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张留成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涛欠原告张留成工程款19580元,有欠条为证,证据充分,原告张留成请求被告李涛偿还工程款1958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张留成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留成工程款19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