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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恩施市财政局与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财政局,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389号原告恩施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万亨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曾凡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红庙经济开发区金桂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张素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财政局诉被告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财政局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市财政局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财政局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交纳11400元,由原告恩施市财政局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