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石信用社与周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石信用社,周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168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石信用社。负责人容志强,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周琼,1978年4日2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石信用社与被告周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石信用社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大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