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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惠飞申请张艳国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飞,张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惠飞,。被执行人张艳国,地址榆树市丁香花园。惠飞与张艳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艳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惠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艳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惠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艳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惠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