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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川福与谢庆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川福,谢庆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191号原告:周川福,男,生于1995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谢庆泽,男,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周川福诉被告谢庆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