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772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732X。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5719。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加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在中山市打工期间自由恋爱相识,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陈某乙。××××年××月××日,双方到怀集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3年便外出打工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若原、被告离婚,将会对儿子陈某乙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原、被告在中山市外出务工期间自由相识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怀集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J441224-2013-001261)。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陈某乙,现儿子陈某乙跟随被告方生活。2013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开始不和,并于2014年8月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4月20日,原告邓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原告方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儿子陈某乙出生证,上述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相识恋爱谈婚,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儿子陈某乙;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为使双方有时间和机会慎重对待和考虑婚姻问题,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达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