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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923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923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8元,原告已交纳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退还原告507元。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