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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庆新与董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新,董光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221号原告王庆新,男,汉族,居民。被告董光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新与被告董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庆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王庆新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