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庆新与董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新,董光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221号原告王庆新,男,汉族,居民。被告董光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新与被告董光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庆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王庆新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