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丁建与林代国、刘见平、刘瑞林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林代国,刘见平,刘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3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丁建。被告林代国。被告刘见平。被告刘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与被告林代国、刘见平、刘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