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4号原告蔡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赵某,赤峰市松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号楼(0102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某,男,1968年7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天南社区居委会**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月明审判员 王黎黎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