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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诉齐齐哈尔市邮政局梅里斯支局、齐齐哈尔市邮政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龙花支行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齐齐哈尔市邮政局梅里斯支局,齐齐哈尔市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龙花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7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2851638-0。负责人马国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晓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东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邮政局梅里斯支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负责人朱海东,该支局局长。被告齐齐哈尔市邮政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负责人张玉辰,该局局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龙花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负责人周大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丽花,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邮政局、齐齐哈尔市邮政局梅里斯支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龙花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邮政局梅里斯支局、被告齐齐哈尔市邮政局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1.00元,减半收取7,465.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金 雳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