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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汤佳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899号原告汤佳,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组织机构代码32660140-4。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佳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充分,属于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已由原告汤佳预交),由原告汤佳负担。原告汤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  文  芬审 判 员 赵    布代理审判员 刘  吉  明 二〇一六年 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富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