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952号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8元,减半收取5189元,由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