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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蓟民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超与吕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吕爱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蓟民初字第4391号原告李超。委托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吕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