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扬诉被告闯佳鹏、闯少大、张恩来、张成贵、吕永刚、瞿奇久、翟忠发、丹东市曙光职专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扬,闯佳鹏,张恩来,吕永刚,瞿奇久,丹东市曙光职专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761号原告杨扬,男。法定代理人杨正国(杨扬父亲),男。委托代理人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闯佳鹏,男。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闯少大,男。被告张恩来,男。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张成贵,男。被告吕永刚,男。被告瞿奇久,男。法定代理人暨被告翟忠发,男。被告丹东市曙光职专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小乔,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扬诉被告闯佳鹏、闯少大、张恩来、张成贵、吕永刚、瞿奇久、翟忠发、丹东市曙光职专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扬承担。审判员 姜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