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文兵与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兵,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680号原告杨文兵,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格林威治小区E区5栋1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舒春华,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兵与被告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兵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文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