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王承荣,董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9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工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09682(1-1)。负责人:林春仁,该行行长。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成华。被告:董舒玉。被告:王承荣。被告:董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王承荣、董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成华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石梁东路二轻商住楼101房产(房地权天变2006字第号)、位于天长市石梁西路三中60号楼104-105房产(天分国用2006第002号、房权证天字第号)和被告董素梅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新河南路三中开发楼5栋105房产(天分国用2006第024号、房地权天2005字第1011号)的价值165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成华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石梁东路二轻商住楼101房产(房地权天变2006字第号)、位于天长市石梁西路三中60号楼104-105房产(天分国用2006第002号、房权证天字第号)和被告董素梅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新河南路三中开发楼5栋105房产(天分国用2006第024号、房地权天2005字第1011号)的价值165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文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