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添,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95号原告:苏炳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洪眉,徐朝晔,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炳添诉被告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炳添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炳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炳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炳添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