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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东泉与黄涌、吉安市银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泉,黄涌,吉安市银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泉。被执行人黄涌。被执行人吉安市银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法定代表人黄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泉与被执行人黄涌、吉安市银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调查,黄涌、吉安市银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6.4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138.36万元,未执行标的为88.04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淡良代理审判员  刘文彪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