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未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3民初900号原告未某。被告李某甲。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2,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年××月××日在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尤其是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不忠实。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当庭答辩及理由要点: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对夫妻不忠不是事实。婚前婚后我们感情良好,我们之间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八日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3月2日生女儿李某乙,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在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6年3月份双方分居。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并生育子女,只要双方多加理解与沟通,多相互体谅对方,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未某对被告李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