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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祥修与重庆市开县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修,重庆市开县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319号原告张祥修,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4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谈中兴,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县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办事处开支大道东段9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400001182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修与被告重庆市开县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修于2016年6月22日以他人已经代为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修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祥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