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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苏**。被执行人白*,男。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