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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体渊诉被告李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体渊,李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017号原告:赵体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李枫,男,约40岁左右,汉族,住新疆新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体渊诉被告李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体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体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秀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