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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0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0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87-1号2幢1单元2层,组织机构代码:757241447。法定代表人:邬森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戴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4952099。本院在执行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2016)浙0104执105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越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