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益清与肖云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益清,肖云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772号原告:林益清。委托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云用。原告林益清诉被告肖云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肖云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二、如被告肖云用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对依法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肖云用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马站镇霞关新霞路75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日,被告肖云用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3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月利率为1.3%,利息每月支付一次,每月2日为结息日,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上浮20%。被告肖云用将登记在其用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马站镇霞关新霞路75号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6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肖云用已支付原告9个月利息,本金及之后利息至今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肖云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林益清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二、肖云用若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林益清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肖云用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马站镇霞关新霞路75号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肖云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朱玉琴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其长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执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