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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乔贵福与董桂强、周宇斌(彬)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贵福,董桂强,周宇斌(彬),赵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593号原告:乔贵福。委托代理人:刘克浩、于华东,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强。被告:周宇斌(彬)男。委托代理人:王永山,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双霞,系被告周宇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贵福与被告董桂强、周宇斌、赵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贵福于2016年6月21日,以双方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乔贵福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