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775号之二十六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方国杰与黄育雄,杜丽仪,陈锦新,黄婉莹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杰,黄育雄,杜丽仪,陈锦新,黄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775号之二十六申请人:方国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育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杜丽仪,女,汉族。被执行人:陈锦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婉莹,女,汉族。关于方国杰与黄育雄、杜丽仪、陈锦新、黄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黄育雄、杜丽仪确认欠原告方国杰1075140元(其中本金800000元,截至2016年3月21日止的利息168000元,逾期违约金68300元,律师费38840元)及从2016年3月22日起以本金800000元按每月3%计算利息至本金800000元还清之日止,分十期偿还,且被执行人黄育雄、杜丽仪同意优先偿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被执行人陈锦新、黄婉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四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865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解除;对于余款19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被执行人案外偿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偿还865000元给申请人,对于余款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