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智荣与胡善培、王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智荣,胡善培,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147号申请执行人何智荣,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溪村上宋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303112519。被执行人胡善培,男,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吕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2034316。被执行人王科,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碑塔村厂跟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31909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智荣与被执行人胡善培、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善培、王科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1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