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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伟诉杨海明、房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杨海明,房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427号申请人:刘伟被执行人:杨海明、房晓东刘伟诉杨海明、房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政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