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伟诉杨海明、房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杨海明,房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427号申请人:刘伟被执行人:杨海明、房晓东刘伟诉杨海明、房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政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