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友中与郑新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801号申请人张友中,男,农民。被执行人郑新卫,男,农民。张友中申请执行郑新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做出(2016)鲁152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新卫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