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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政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政。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兆阳,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政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政及其辩护人李兆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贾政与韩宝利(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乘轿车跟踪被害人钟某至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与民生东街路口南侧附近,以被害人钟某嫖娼为由将其带到车上,采取殴打方式劫取被害人钟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手机2部、银行卡3张。后被告人贾政与韩宝利分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政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处罚。被告人贾政辩称其与韩宝利均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政是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勒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偶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贾政与韩宝利(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乘轿车跟踪被害人钟某至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与民生东街路口南侧附近,以被害人钟某嫖娼为由将其带到车上,采取殴打方式劫取被害人钟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手机2部、银行卡3张。后被告人贾政与韩宝利分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钟某于2015年12月2日报警称当日在奎文区四平路民生街南侧邮政银行门口,被两名男子以其嫖娼为由带至车上实施抢劫并殴打,被抢走手机两部、现金55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2016年1月3日,被告人贾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贾政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政出生于1987年3月3日。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2016年1月3日从被告人贾政处扣押黑色大众牌桑塔纳轿车1辆。4、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证实被告人贾政对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黑色桑塔纳轿车进行指认。5、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贾政供述将警服棉袄及抢劫所得钱包丢弃,经侦查人员多方查找,没有找到。(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日0时左右,其想嫖娼,就开车到了潍坊市奎文区丁家道口铁路桥附近,到了一家没有名字的按摩店,其进去问了问价钱后想出去取点钱,其到四平路与民生街的邮政储蓄取钱,取钱出来后有两个人过来,其中一个穿警服的男子拿着一个东西在其面前晃了一下,说其嫖娼并将其带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上,拉着其到了潍州路派出所门口南边停下,对方在车上问其要钱,穿警服的男子发现其身上有现金、手机、银行卡,就都抢了过去,还用手打其头部、面部,又把其拉回邮政储蓄那里,让其提钱给他们,其不提,最后对方把车钥匙还给其,让其跟着回派出所,之后他们就开车跑了。(三)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钟某辨认,分别辨认出被告人贾政、同案犯韩宝利是对其进行抢劫的男子。(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贾政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日,其和韩宝利想弄点钱花,在铁路桥附近其看到一个男子从按摩店出来,韩宝利说他可能嫖娼了,跟着他弄点钱花。那个男子开车到了四平路与民生街的邮政储蓄取钱后,其就把他带到车上。其负责开车,在路上韩宝利问他干什么了,他说什么也没干,问他带管制刀具了没有,他说没带,让他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其把他拉到潍州路派出所南侧,韩宝利问他嫖娼了没,他说没有。那个男子说给其1000元钱,准备去提钱时,他又说包括之前拿出的500元,当时其在前排座上,其听见韩宝利打的声音,但怎么打的其没看见。其拉着他回邮政储蓄银行,把车钥匙给了他,之后就开车跑了。其开的车是韩宝利的,其抢了两部手机,一个破钱包,里面有现金500元和几张银行卡。其加了100元的油,每人分了200元,手机扔、钱包都扔了。(五)视听资料被告人贾政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供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政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贾政辩称其与韩宝利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贾政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听到同案犯殴打被害人,与被害人陈述相应印证,对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政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政与同案犯韩宝利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政退赔被害人钟库人民币500元及所抢物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敏洁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人民陪审员  张延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